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47号原告孙晓球,男,1963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华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顺乐路转诚秦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华。
原告孙晓球与被告苏州市华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晓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孙晓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孙晓球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