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知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公司,住所地在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三环锁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三环锁业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声明(南京市江宁区洲翔百货超市店业主),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环锁业公司与被告陈声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书面通知原告三环锁业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七日内依法缴纳诉讼费,其于2013年12月10日予以签收,逾期未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