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敏虹。
委托代理人:曹抚全,深圳市中原力和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辉翔,该司职员。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杨刚。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致成。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子荣,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44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2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