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83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法侠,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扬,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法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于2021年7月5日收到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