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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100号
案件名称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晓星;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00号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刘垌村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欧庆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莆田市富翔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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