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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纯林与广州欧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5625号
案件名称潘纯林与广州欧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纯林;广州欧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5625号原告:潘纯林,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兴、孔银银,广东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欧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13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周依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潘纯林诉被告广州欧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潘纯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纯林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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