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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蚂一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7402号
案件名称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蚂一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佛山蚂一蚁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7402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98。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蚂一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69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8DH43M。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蚂一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2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1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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