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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018号之二
案件名称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李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18号之二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李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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