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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亚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7810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亚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亚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781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亚明,总经理。

被告:顾亚明,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龙,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上海本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亚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萌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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