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0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连,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以与陈小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