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2号原告:上海豫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耀城,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豫海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耀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经本院传票通知原告开庭,原告上海豫海服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豫海服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