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90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猛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廖雪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柠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段战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一指馋休闲食品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
投资人:廖雪峰。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猛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柠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一指馋休闲食品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