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2105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诗妤诗雅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A46。
经营者:江某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诗妤诗雅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诗妤诗雅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