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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史庄镇相凯美容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38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史庄镇相凯美容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史庄镇相凯美容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38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兵,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获嘉县史庄镇相凯美容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

经营者:赵飞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获嘉县史庄镇相凯美容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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