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521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丕富,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丕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