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18号原告:夏晓勇,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雪,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勇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美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晓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晓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晓勇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