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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邱家绝味小砂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431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邱家绝味小砂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邱家绝味小砂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431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厦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邱家绝味小砂锅店,经营场所涡阳县城关镇广场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THEDT8N。

经营者:孙勤。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邱家绝味小砂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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