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500号之一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炫雅服饰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回马村1组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76XMX3Q。
经营者:田萌萌。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炫雅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21)豫11知民初50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漯河市郾城区炫雅服饰店以及经营者田萌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已达成和解,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漯河市郾城区炫雅服饰店及经营者田萌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