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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井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25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井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井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5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井超,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井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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