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125号原告:王昌飞,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车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黄泗围大洲村工业区综合楼8楼A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王昌飞与被告东莞市车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דLED汽车前大灯泡(H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23日立案。
王昌飞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昌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