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18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上海术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红梅,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术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凌宗亮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