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033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廷坤,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廷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廷坤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