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酉福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2民初33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酉福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酉福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初33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酉福多超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登记经营者:于恩库。

实际经营者:徐云志,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全胜(系徐云志丈夫),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集团)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酉福多超市(以下简称酉福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被告酉福多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徐云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全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安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酉福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酉福多超市支付商标侵权赔偿及恒安集团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5,000元。

事实和理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是第9571597号商标“七度空间”的所有权人,其相关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

恒安集团经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许可,对侵害上述商标权利的行为享有独立诉权。

酉福多超市面积约为150平方米,位于小区底层临街商铺,附近有学校,人流量较大。

2019年11月,恒安集团发现酉福多超市出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之后,恒安集团对于该店铺销售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酉福多超市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恒安集团的商标权益和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恒安集团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请。

酉福多超市辩称,酉福多超市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及云南白药产品均为一个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现在针对这两个商品起诉了两次,对恒安集团提供的72元的收款收据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商标档案记载,第957159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专用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卫生护垫、哺乳用垫等。

2020年5月13日,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恒安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将包括第9571597号商标在内的两个商标许可给恒安集团使用,期限为2020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同日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恒安集团有权自行对上述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并获取赔偿。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于2019年12月5日出具(2019)沪闵证经字第3657号《公证书》,记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为取证所需,由其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1月9日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对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酉福多超市购买标有“七度空间”字样商品的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当场进行拍照。

所购商品由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密封、加贴封条后交给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自行保管。

恒安集团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

恒安集团出具《鉴定证明》,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七度空间”卫生巾从包袋喷码、产品表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分析,不符合“七度空间”卫生巾产品特征,非恒安集团或恒安集团授权的任何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假冒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七度空间”卫生巾的包装袋上使用了与案涉第9571597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另查明,酉福多超市系于恩库于2017年1月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徐云志自认其为该超市的实际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XXX号,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烟零售、日用品、蔬菜水果、冷鲜肉零售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商标档案、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公证书、鉴定证明、发票、聘请律师合同等。

本院认为,首先,恒安集团主体适格。

涉案商标现处有效期,恒安集团系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并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有权提起侵害涉案商标权的维权诉讼,为本案适格主体。

其次,酉福多超市的行为构成侵害恒安集团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恒安集团为证明酉福多超市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提供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现酉福多超市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本院根据公证书认定酉福多超市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卫生巾,与涉案的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卫生巾为同一种商品。

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由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恒安集团生产或委托生产销售的产品,酉福多超市销售了侵权产品,依前述法律规定,其行为侵害了恒安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恒安集团要求酉福多超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因无证据证明恒安集团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酉福多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酉福多超市的经营范围、所处位置、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恒安集团此次诉讼是批量维权诉讼的事实,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恒安集团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恒安集团主张酉福多超市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酉福多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吉林市龙潭区酉福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吉林市龙潭区酉福多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包含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吉林市龙潭区酉福多超市负担76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