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817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猎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罗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猎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