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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梅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463号
案件名称李春梅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春梅;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梅,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上诉人李春梅因与被上诉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9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春梅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上诉人李春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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