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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宋战胜服饰商行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亮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12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江干区宋战胜服饰商行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亮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江干区宋战胜服饰商行;赵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120号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宋战胜服饰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经营者:宋战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纱纱,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亮,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宋战胜服饰商行与被告赵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宋战胜服饰商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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