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249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武县xx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巨家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92610428MA6XQ8626H。
经营者: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崇x,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7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刘xx丈夫。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长武县红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