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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柯志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37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柯志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柯志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7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谷宇,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璇,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冰峰,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某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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