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074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香蕊,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李睿,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才。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史香蕊、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2021年7月5日,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史香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