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建,该公司法务室工作人员。
被告:李明,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公司)诉被告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种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种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