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7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艳,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浙江省慈溪市三北世纪百联食品超市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