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桂立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路。
法定代表人: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广,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辉煌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文,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普睿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区。
法定代表人:何在顺,经理。
原审被告:严得熙,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住北海市××路。
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海市辉煌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普睿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严得熙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1)北民二初字第1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