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702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千福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千福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2021年6月15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