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18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州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州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晶珠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街道天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98485549。
法定代表人:王恒平。
被告:王恒平,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晶珠光电有限公司、王恒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