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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亿爵皮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1297号
案件名称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亿爵皮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亿爵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297号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曲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爵皮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投资人:石思玲,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亿爵皮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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