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海焰,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燕,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海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