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四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书娜,住址广州市。
被告陈章元,住址湖北省广水市,系深圳赛格电子市场创立欣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章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章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