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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进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宁知民初字第163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进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徐进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转委托代理人张敬成、王小亮,江苏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进山(六合同盛五金水暖经营部业主),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进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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