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大洋开发区九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书娜,住址广州市。
被告黄玉祝,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祝、谭宗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玉祝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