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中羽,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赵中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中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中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