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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与陈绍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温知初字第75号
案件名称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与陈绍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陈绍夫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75号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USWUERCHER。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香荣。

被告陈绍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达印���器材(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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