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宏康大药房。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匡兴路59号。
代表人:汪晓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宏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