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进丽,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旺佳盛电脑配件商行。
法定代表人崔进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进丽、广州市天河区旺佳盛电脑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