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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兴佳百货商场深竹店,深圳市润兴佳百货商场,张伟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5号
案件名称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兴佳百货商场深竹店,深圳市润兴佳百货商场,张伟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张XX,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5号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

投资人张XX。

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

负责人张XX。

被告张XX,现住址:深圳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平,户籍地址: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2.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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