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5号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
投资人张XX。
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
负责人张XX。
被告张XX,现住址:深圳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平,户籍地址: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2.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