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盐知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翠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厉翠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