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125号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浙江雷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雷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以其已与被告浙江雷进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