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浙江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杨X,深圳市龙岗区坂田XX商场个体经营者,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