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陈勇,均系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汕尾市汕尾大道中段信利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亚清。
委托代理人彭荣烈,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协议和解,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为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