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通达铝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柏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则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飞。
原审被告温州市丽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泽林。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佛山市通达铝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温州市丽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佛山市通达铝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通达铝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