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71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一丰。
委托代理人:江有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达党,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品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